王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未入住”业主酌情减收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百姓的住房需求也得到显著改善,然而百姓对未入住也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产生了异议,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进行了解答,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如果业主对于空关房要求减免物业费的需求很高,建议成立业主大会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今年,我部门积极参与市建设局关于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等级服务标准,推动“好物业”建设。建立菜单式服务清单,供业主自主选择适合小区实际需求的服务,鼓励小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考核条款,通过“按效付费”提升服务质量。
联系人:娄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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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